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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分与成绩记载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20 点击次数: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一学年内、博士研究生在前三学期内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1、   课堂讲授每16学时折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折1学分。
2、   非本专业和同等学力报考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必须补修至少三门大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不计入总学分。
3、   非本专业和同等学力报考的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必须补修该专业二门硕士生必修课程,不计入总学分。
第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评定:考试按百分制;考查按五级制,即A、B、C、D、E(相当于百分制的90分以上为A,80—89分为B,70—79分为C,60—69分为D,59分以下为E);
1、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查不通过,可重修一次。重修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分。
第三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考查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后可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参加该课下一次开课时的期未考试,不再为缓考的学生单独组织考试。如选课后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以“零分”登记。
未办选课手续而参加考试者,不予登记成绩。
研究生考试时作弊(协同作弊也以作弊论),本次考试计为“无效”。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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